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云东、姚平玉与李鉴麒、刘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东,姚平玉,李鉴麒,刘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徐云东。原告姚平玉。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金勇。被告李鉴麒。被告刘欣。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邴业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冀玲玲,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东、姚平玉与被告李鉴麒、刘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东、姚平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东、姚平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678元,由原告徐云东、姚平玉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