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洪彩与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彩,赵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彩,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永胜,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王洪彩与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胜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