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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洪彩与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彩,赵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彩,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永胜,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王洪彩与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胜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