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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丁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来到深圳是罗湖区布心花园二区3栋与4栋之间的绿化带,见到该处有数名老年人在打麻将,遂上前借酒闹事。被告人丁某借故掀翻麻将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打牌的多名老人,在追打被害人洪某的过程中将其推倒在地,致其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被告人丁某被接被害人家属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洪某赔偿了人民币45000元,双方达到了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丁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丁某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