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天潮申请执行禄丰县新路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潮,禄丰县新路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吴天潮,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住昆明市寻甸县先锋乡大窝铺村委会打碑沟村8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禄丰县新路纸厂。住所地:禄丰县和平镇大路溪村委会路溪敬老院。法定代表人陆明,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吴天潮与禄丰县新路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润廷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