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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汪玉芳、朱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玉芳,朱华胜,查峰,陈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玉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查峰,男,汉族。原审被告:陈尚顺,男,汉族。上诉人汪玉芳与被上诉人朱华胜、原审被告查峰、陈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汪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上诉人汪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卢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