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丽丰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丽丰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765号原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经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爱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家港市丽丰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08号4楼。法定代表人宫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丽丰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