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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陆良梅与刘文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陆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庆瑚(被告母亲),女,1941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庆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年××月,我与被告结婚,婚后多次遭到被告无理管制、辱骂、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多次遭到被告和他母亲打骂。为了维护家庭安宁,为了孩子本人忍气吞声,换来的更是变本加厉的痛打,身上紫一块、青一块,头上脸上被打的肿胀变形,周围邻居都看到。无奈之下,我曾报过警,也求助过街道居委会、妇联,可是只是暂时管用,日后又恢复了恶魔本性。期盼的家庭生活无法进行下去,被长期折磨一身病。2013年9月,本人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近10个月以来,本人与被告的情况依旧。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三年夫妻感情和谐。2008年9月份原告到市东盛幼儿园工作,开始夫妻相处也尚和谐。2009年下半年原告经常下班后无故迟归,后干脆住在单位不回来了,为这事夫妻经常争吵。原告当着我父母的面经常无端骂我,我因顾及夫妻感情未予反击。截止2014年8月份共发生孩子刘子健部分医疗费1894.49元、教育费10490.40元、陆某医疗费4997.90元,陆某尚欠我母亲五年生活费24000元,刘子健8年生活费38400元。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家庭,希望不离婚。如果陆某执意离婚,陆某应承担孩子刘子健的抚养、教育、医疗费600元/月直至其工作,以后根据生活水平变动调整。我们的结婚戒指原告必须归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由原告方的过错造成的,诉讼费不能让我作为受害方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刘子健,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提供的刘子健医疗费票据、陆某医疗费票据、刘子健教育费票据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