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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华成、周珊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华成,周珊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59号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潘灵(已故)。周哲,监事。李倩,执行董事。被告潘华成,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珊红,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成、周珊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