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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太爷老卤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太爷老卤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32号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覃家坝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8408-2。法定代表人张宏彦,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雨竹,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太爷老卤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小泉自由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爷老卤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