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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引军与被告李儒萍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1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并返还铂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铂金耳环1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李某某给付曹某某人民币30000元、铂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其中铂金戒指1枚曹某某自愿放弃要求李某某返还。现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