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雷敏、陈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雷敏,陈丽华,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9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李XX,行长。被告雷敏。被告陈丽华。被告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6号怡东大厦18楼E、F、J座。法定代表人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雷敏、陈丽华、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