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胜诉被告柏小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登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先雄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欧阳英萍,被告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5年1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6年12月4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在外出打工。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个性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在争吵中双方相应提出离婚,当时因小孩太小才离婚未果。特别是被告奢赌如命,开始是跟别人打麻将赌博,最近两年竟然发展到进入赌场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戒赌,但被告置若罔闻,仍然故我,以致于被告赌光了家中所有积蓄外,还在外面借款用于还赌债和继续赌博,现在累计下欠别人借款以及赌债一百多万元。被告因赌博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2014年8月,被告因欠赌债被人非法拘禁索债,后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被告的赌博恶习不仅输光了家中财产,且债务高筑,造成全家生活不得安宁,其行为已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原、被告结婚证1份,拟证实原、被告于1995年1月26日办理结婚证的事实。2、提交了被告所写的同意离婚字据1份,拟证实2014年9月20日被告同意离婚的事实。3、提交了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1份,拟证实原、被告与儿子李某乙购土地建房的事实.4、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拟证实舜帝路一宗地使用权人为李某乙的事实。5、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拟证实舜帝路一宗地使用权人为李某乙的事实。6、提交宁远县法院民事调查解书2份,拟证实原、被告欠款64万元的事实。7、提交借款明细表1份,拟证实原、被告所借款人民币215万元的事实。被告柏某某答辩如下:1、原告的诉状写的与事实不符;2、被告以前赌博,但现在已经戒赌;3、被告写了同意离婚是原告逼迫被告所写的;4、被告身体不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被告只有死。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柏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的1、3、4、5、6、7号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对原告的2号证据质证认为,是原告逼迫所写,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依照原、被告质证意见,认定如下: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婚证系国家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证据,其来源真实、合法,应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3、4、5、6、7号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感情尚好,并在宁远县舜陵镇政府院内购买了集资房一套约130平方米,2006年在宁远县舜帝南路购地一块建房。由于近两年来,被告与他人打麻将赌博,欠下了不少债务,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2014年9月10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4日生育男孩李某乙,其婚姻基础和感情较好,夫妻虽然为被告赌博及家庭琐事吵闹产生矛盾,但这都是夫妻间的正常情况,并且被告柏某某表示戒赌,原告现在提起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社会家庭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登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先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