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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张某某等二人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15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执行人张某某等二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