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劲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劲松,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梁劲松。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5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030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梁劲松,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王庙小学。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5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崔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