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谭万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祖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才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万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奥公司申请再审称:永奥公司拟交付的汽车是东风天龙汽车,与购车合同约定的品牌一致。谭万生到店选购的部分不能称为整车,只能说是汽车底盘。谭万生在其上加装了吊机,整车合格证应当由完成最后工序的厂家出具。整车合格证是徐工集团出具的,故登记为徐工牌。永奥公司仅是根据谭万生的委托代办上牌事项,购车合同未约定汽车上何品牌,故不存在上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事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购车合同约定购买东风品牌汽车一辆,虽然永奥公司拟交付的汽车底盘为东风牌,但整车为徐工牌。永奥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企业,具有专业的汽车知识,代办上牌是永奥公司的合同义务,故二审判决认定永奥公司应当向谭万生解释清楚汽车底盘与整车品牌的情况并依约交付汽车,永奥公司未作出清楚、合理的解释导致谭万生对案涉车辆存在误解的相应后果应由永奥公司承担,并无不当。综上,永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