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立志、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立志,陈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被执行人许立志。被执行人陈丽君。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立志、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立志、陈丽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债权11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立志、陈丽君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立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立志、陈丽君查无下落,被执行人陈丽君被本院查封的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中,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01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