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钱伟民诉蔡鹤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伟民,蔡鹤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伟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鹤鸣。委托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钱伟民与被上诉人蔡鹤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上诉人蔡鹤鸣已就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15号601室房屋另行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尚未审查终结。因本案的判决结果与该异议的处理存在关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