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刑执字第2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郎冷纳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冷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20548号罪犯郎冷纳,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傣族,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冷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郎冷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郎冷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郎冷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冷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