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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童某要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29号申请人:童某,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4年9月22日,申请人童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卢卡斯县普通民事法院对其与HARRYTOWNSEND离婚一案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的案件编号DR2000-0807号《离婚判决》的效力。该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现存的婚姻关系,准许双方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卢卡斯县普通民事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DR2000-0807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卢卡斯县普通民事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DR2000-0807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童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