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72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罪犯许创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创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227号罪犯许创新,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锡法刑初字第0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创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许创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锡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创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2012年4月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3351号、第18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创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许创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许创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创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盗窃38起又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创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