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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博与张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张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高博,男,1986年6月3日出生。被告张英,男,1956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经理。原告高博与被告张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慧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