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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刑初字第005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8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街上,用随身挎包携带并流动销售壮腰强肾王、速效延时王、粒粒爽、虫草补肾王、美国黄金伟哥、老中医、中药伟哥、西域藏獒、三秒硬、金伟哥、德国黑倍、德国小钢炮等药品。被告人王某某在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鉴定,其销售的壮腰强肾王、速效延时王、粒粒爽、虫草补肾王、美国黄金伟哥、老中医、中药伟哥、西域藏獒、三秒硬、金伟哥、德国黑倍、德国小钢炮等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当场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壮腰强肾王、粒粒爽、中药伟哥、西域藏獒、三秒硬、美国黄金伟哥、德国黑倍、德国小钢炮各1盒,速效延时王、虫草补肾王各2盒,老中医、金伟哥各3盒;违法所得45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人阳天寿、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关于涉案产品的认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壮腰强肾王等药品系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于扣押在案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壮腰强肾王、粒粒爽、中药伟哥、西域藏獒、三秒硬、美国黄金伟哥、德国黑倍、德国小钢炮各1盒,速效延时王、虫草补肾王各2盒,老中医、金伟哥各3盒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