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殿后与赵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厚,赵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厚。被执行人赵长海。申请执行人王殿厚与被执行人赵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宝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8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锁苓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