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青章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章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