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泽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加荣、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加荣,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被执行人曹加荣,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2********,住江苏省洪泽县朱坝镇曹庄村*组**号。被执行人张玉玲,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3********,住江苏省洪泽县朱坝镇曹庄村*组**号。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加荣、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泽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曹加荣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曹加荣、张玉玲在其提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曹加荣所有的位于洪泽县朱坝镇商贸城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303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曹加荣的一套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州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