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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孔材英、张德平与张红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德平,孔材英,张红旗,邓祥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再初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张德平。原审原告孔材英。二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张红旗。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祥利。委托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与原审被告张红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再初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与原审被告张红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邓祥利为被告,同年7月15日本院依法追加邓祥利为本案的共同被告;9月24日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9月26日本院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再初字第00002-2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9月29日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诉争的房屋因其诉讼可能导致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家庭和睦相处,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在本案再审期间提交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00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德平、孔材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代红兵审 判 员  张绍敏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