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达民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左润花与张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润花,张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内��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达民保字第0077号申请人左润花,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乌达区。被申请人张佳,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教师,现住乌达区。申请人左润花与被申请人张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佳“东南菱悦”牌轿车一辆,申请保全车价值为3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申请人左润花已向本院提供了为其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华普”牌车辆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佳“东南菱悦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宿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