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顾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付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