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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顾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付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