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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晓亮与杜辉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亮,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6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亮,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杜辉,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2014)尚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亮与被执行人杜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辉住房公积金27,000.00元给付申请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焕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