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晋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詹XX与金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XX,金XX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晋初字第1196号原告:詹XX,女。被告:金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詹XX与被告金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