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