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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