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复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复字第34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责人:王竑弢,该分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久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负责人:陈东平,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通)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余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认为,该院(2014)余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的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联通)每天上存归集到该账户上的款项。对于为何要归集到该账户,与该账户是何关系,异议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认定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江西联通申请复议称,1、江西联通与新余联通均为下属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以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就执行案而言,江西联通属于案外人。2、江西联通与新余联通的财产是独立的,不具有从属性,更不能混同,新余中院从江西联通账户扣划的财产并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范围。江西联通与新余联通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也是独立可分的。新余联通归集上缴的资金均划入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账户,不会留存在江西联通账户,江西联通账户上的资金是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与新余联通无关。新余中院认为江西联通账户上的资金是新余联通的资金是错误的。综上,请求立即返还其所有的被当作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走的存款84万元。本院查明,新余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新余联通账户,从查询的账户来看,新余联通将自己账户上的款项上存归集到江西联通的账户上。本院认为,虽然江西联通与新余联通均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但新余联通将自己账户上的款项上存归集到江西联通的账户上。江西联通认为新余中院从江西联通账户扣划款项错误,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新余中院扣划新余联通存入江西联通银行相应账户存款并不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伟审 判 员 李国全代理审判员 胡翠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