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开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钱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钱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丁建中。被告钱盘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中与被告钱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中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盘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建中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中撤回对被告钱盘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丁建中负担。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