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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开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钱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钱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丁建中。被告钱盘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中与被告钱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中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盘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建中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中撤回对被告钱盘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丁建中负担。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