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4248号原告崔某,女,1945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涉案房屋已被变卖,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