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非诉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屹与被执行人范文正、曲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崔屹,范文正,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非诉执字第242号申请人崔屹,男,汉族,1970年4月8日生,舒兰市华能煤炭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文正,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曲艳,女,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屹与被执行人范文正、曲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3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范文正所有的位于吉林省舒兰市铁东街1700号中央公馆T11号楼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85.86平方米,(房权代码0222000208690204001号)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36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张殿彪审 判 员 何允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