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蠡县永盛大街路东(财政局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兰房,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冬梅。申请人执行人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冬梅已将大园新村小区二号楼三单元302室退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