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宋执中、钟耕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良,宋执中,钟耕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玉良。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执中。被告钟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宋执中、钟耕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玉良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华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迎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