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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宋执中、钟耕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良,宋执中,钟耕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玉良。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执中。被告钟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宋执中、钟耕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玉良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华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迎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