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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天利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利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唐山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天津天利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王树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晗,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泓,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利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利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广场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4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敬韬审 判 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