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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晓明、单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晓明,单银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1号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登立地址:广平县建新街南段路西委托代理人:王晓涛被告卢晓明被告单银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晓明、单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福民审判员  刘 培陪审员  范庆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霄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