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三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超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超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三初字第1258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深圳超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超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新同审 判 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