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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方继元与张广彪、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彪,方继元,常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彪,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继元,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戴任全,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秀丽,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张广彪因与被上诉人方继元、原审被告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广彪的委托代理人杨艳与被上诉人方继元的委托代理人戴任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彪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广彪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广彪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上诉人张广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程晓嫚代理审判员  袁 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