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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冼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冼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8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冼远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冼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冼远君欠申请执行人的14.6596万元到期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何春为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