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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我不想离婚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原告杜某某预交),减半收取7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