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赵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蕾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6号罪犯赵蕾,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镜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女子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胡静、武煜出庭支持对罪犯赵蕾减刑的报请,罪犯赵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当庭出示服刑人员王娟、杨忠梅的证言。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蕾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及证人证言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