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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彐牛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宇金地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彐牛,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宇金地建设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103号原告王彐牛,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宇金地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8号楼D309、D310、D311。负责人李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彐牛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宇金地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彐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王彐牛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彐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王彐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