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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李子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李子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0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范培全,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键,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李子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人民陪审员  郑永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