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玉与被告谢瑞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玉,谢瑞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李国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东,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玉与被告谢瑞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民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玉及其代理人赵郊泽、被告谢瑞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玉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2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次年12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奎毅,现年16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思进取、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自2012年至2013年原告替被告偿还外债60万元,因巨额外债压得原告喘不过气,为解除痛苦的婚姻,曾与被告协议过离婚,但因种种原因未果。自2013年8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给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印证了原被告之间曾经协商离婚的事宜;2、孩子李奎毅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拟证明孩子询问原告与被告是否离婚,说明原、被告曾经协商过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3、借条,拟证明原告替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原告申请证人李万管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不顾家,有晚归的不良做法,自2013年春节,被告不再和老人一起生活。被告谢瑞东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系初中同学,1996年夏天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彼此了解,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亦很好,199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次年12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奎毅,现就读于运城景胜中学。原告诉称被告不思进取、不履行家庭义务、替被告还债均不属实,被告在忙于生意的同时,还顾及孩子和家庭。被告虽欠了外债,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不同意离婚。被告谢瑞东未提交证据。被告谢瑞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1、2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短信内容看,反而证明被告说自己错了,是因为其欠了高利贷,无法面对家人,并不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证人证言,证人庭上陈述了被告的一些事情,但是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经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以前系初中同学,1996年夏天原、被告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12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奎毅,现就读于运城景胜中学。2012年至2013年,因经营需要,被告外借巨额债务,原告亦替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由此,原、被告双方产生一些矛盾。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体贴,相互包容、理解,遇到问题应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曾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应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借有外债,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为此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现就读于高中,为利于孩子的学习及身心健康,原、被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和谐生活,应判不离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国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