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布都与被告尼玛的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都,尼玛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4号原告布都,女,藏族,无业,住四川省德格县所巴乡哦柯村。被告尼玛,男,藏族,无业,住四川省德格县所巴乡哦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布都与被告尼玛的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呷马青批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布都交纳。审判员 益西登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尔友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