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锁成诉吴付奎、许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锁成,吴付奎,许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锁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吴付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许建红,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锁成诉被告吴付奎、许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锁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锁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锁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