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6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675-2号原告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长鹏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