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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26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675-2号原告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长鹏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宝 来源:百度“”